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102民初2720号
原告:西藏圣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洛堆林卡路以北、八一路以东世邦国际花园5幢1单元9层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北京西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灿,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禹,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藏圣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西藏圣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圣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68.54元,依法减半收取20034.27元,由原告西藏圣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永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