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藏2421民初102号
原告***,甘肃省临夏县人。
法定代理人***木,甘肃省临夏县人。
委托代理人边巴次仁,西藏梧谷雄律师事务所。
被告***,四川省资中县人。
被告西藏圣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屈增辉,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的原告***与被告*兴文、西藏圣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病情加重需进一步治疗,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中止审理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敖婷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