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圣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103民初282号
原告: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拉萨市和平路东嘎村工程机械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洪洁,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兵营,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洒力海,男,回族,青海省格尔木市人,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告:汪文地尼,男,回族,青海省回族土族自治县人,现住青海省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西藏圣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所在地拉萨市洛堆路世邦国际花园5幢1单元9层24号,其他情况不详。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文地尼、西藏圣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汪文地尼、西藏圣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也系其拥有的合法权利,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18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9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次旦卓玛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