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太与被告西藏东鑫建设有限公司、西藏东鑫建设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及第三人某某、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2民初1316号之二
原告:***,男,194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东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西路**,注册号54000020001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西藏东鑫建设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岷江路与岷江路交汇处东南角注册号5106000000295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男,195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第三人:***,男,195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原告**太与被告西藏东鑫建设有限公司、西藏东鑫建设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及第三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2020年10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西藏东鑫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西藏东鑫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周 利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