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藏01执23号
申请执行人**中,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遂宁市人。
委托代理人曾荦荦,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藏东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藏东鑫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藏东鑫建设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经争取申请执行人**中意见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拉萨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拉劳人仲字(2015)第7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发现被执行人西藏东鑫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次仁贡嘎
审判员*国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