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渭滨执字第0104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顺玉工贸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
被执行人西藏东鑫建设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
被执行人西藏东鑫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陕西顺玉工贸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东鑫建设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西藏东鑫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3361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