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城执字第38号
申请人西藏佳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藏东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我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西藏佳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东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城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案件后,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向银行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存款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法院执行的存款;向拉萨市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并已经对车辆进行了冻结,但无法查找到车辆实体;向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商手续;被执行人住所无法找到,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本案的标的255050元未执行到位。由于该案暂时无法查控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我院作出的(2014)城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