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91民初3439号
原告:山东邦华热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新宇路南首齐鲁软件园大厦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7277036B。
法定代表人:聂振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振,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栋,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原**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开原经济开发区塑料模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82696185655U。
法定代表人:刘英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明,辽宁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邦华热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原**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邦华热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以双发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邦华热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邦华热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保全申请费1520元,共计3200元,由原告山东邦华热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士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于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