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282民初3514号
原告:开原**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开原经济开发区塑料模具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英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明,系辽宁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邦华热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南首齐鲁软件园大厦101室。
法定代表人:聂振令,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原**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邦华热能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开原**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原**烘干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原**烘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开原**烘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世宾
审 判 员 高 琳
人民陪审员 王俊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皖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