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金鑫烘干设备有限公司

开原金鑫烘干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邦华热能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282财保161号
申请人:开原**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工业园区塑料模具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英权,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邦华热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南首齐鲁软件园大厦101室。
法定代表人:聂振令,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邦华热能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9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的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邦华热能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9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020.00元已由申请人开原**烘干设备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邱素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