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

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29执903号
申请执行人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日喀则市珠峰路日喀则报社商品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8)川0129民初98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无车辆、房产信息,冻结了银行存款并扣划3996元,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