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

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29执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日喀则市珠峰路日喀则报社商品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执行人:万水蓉,女,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本院在执行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与***、万水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020年3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万水蓉位于大邑县房屋(有抵押登记),同时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大邑县房屋及其藏D×××××车,均暂不宜处置,同年5月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803.47元、万水蓉存款11430元,共计13233.47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且国治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