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

蜀州水暖建材门市与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藏0202民初413号
原告:蜀州水暖建材门市,住所地:日喀则市黑龙江北路物鑫建材市场商品房105-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40202MA6T46R8XF。
经营者:吕克全,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日喀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绪方,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喀则市。
法定代表人:李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务工,现住四川省大邑县。
原告蜀州水暖建材门市与被告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蜀州水暖建材门市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蜀州水暖建材门市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次仁央宗
审 判 员 巴桑次仁
审 判 员 达娃卓嘎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榆 林
书 记 员 扎西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