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

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9民初945号



原告: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日喀则市珠峰路日喀则报社商品房。

法定代表人:李革,总经理。

被告:***。

原告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6月17日立案。原告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09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7元,由原告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景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乔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