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9民初945号
原告: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日喀则市珠峰路日喀则报社商品房。
法定代表人:李革,总经理。
被告:***。
原告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6月17日立案。原告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09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7元,由原告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景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乔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