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

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9财保227号
申请人: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日喀则市珠峰路日喀则报社商品房。
法定代表人:李革。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申请人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2,000,000.0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此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2,000,000.0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秀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容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