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

***与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藏02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3月22日出生,四川省大邑县人,现住四川省大邑县苏家镇梓潼村**组。
委托代理人王彦木,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佳朝,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住址:西藏日喀则市珠峰路日喀则报社商品房。
法定代表人:李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艳,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易卫星,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南木林县人民法院(2017)藏0221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拉巴次仁
审判员 边  确
审判员 尼  次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索  央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