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

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29执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日喀则市珠峰路日喀则报社商品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本院在执行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020年3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大邑县房屋(有抵押登记),同时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大邑县房屋及其藏D×××××车,均暂不宜处置,同年5月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803.47元、***存款11430元,共计13233.47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