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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福建省禹坤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1925号之一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32号(中外运大厦)B栋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94997732B。

负责人:黄跃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玮,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禹坤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潘渡乡沿江大道1号贵安新天地贵雅苑13#楼22层22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8R4337。

法定代表人:白金凤。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禹坤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丽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夏怡 茵)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