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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执279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小商品街路口金宝岛大厦13楼,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0672228163N。 法定代表人:种钢。 被执行人:**,女,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西七路南首小田村段路西76号,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3661957192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圣诺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龙山工业园,统一信用代码:91522730067733225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圣诺邦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环海技术开发区华海路11号,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409207783XA。 法定代表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行与**、***、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圣诺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圣诺邦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3民初100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二百五十、二百五十一、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19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纪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