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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行、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10087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88号。 负责人:种钢,行长。 被申请人:***,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女,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青岛圣诺邦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环海技术开发区华海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西七路南首小田村段路西7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州圣诺邦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龙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行与被申请人***、**、青岛圣诺邦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圣诺邦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圣诺邦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圣诺邦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8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圣诺邦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圣诺邦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8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