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31民初32号
原告:成都顺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新民场镇永盛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G。
法定代表人:陈明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志,北京市法典航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北四段**号朝阳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76。
法定代表人:刘志勇。
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顺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雅公司)与被告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顺雅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顺雅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顺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09元,由原告成都顺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红城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