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邦通联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弋阳分公司、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191民初342号之二
原告:中邦通联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888号2号楼长**毛球大厦13楼1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09150760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宪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宪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弋阳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南岩镇***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6MA35JXG61B。
负责人:***。
被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仕铨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41995690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3年2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胜利路15号1栋2**701室,公民身份号码:36230119********,系公司员工。
原告中邦通联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弋阳分公司、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中邦通联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邦通联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邦通联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04元,减半收取计12602元,由原告中邦通联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