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2604号
原告: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马垄路45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兴义路8号30层。
原告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