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2)沪03破278号之三
申请人:上海憬然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11号601-7室。
法定代表人:***。
2022年9月1日,本院根据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了上海憬然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3年5月22日,上海憬然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和解能够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为由,向本院申请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
本院查明:申请人的和解协议草案对债权作了相应的偿债安排,明确了清偿的金额与清偿的方式。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为债务人,申请主体适格,因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目前,申请人通过各种方式筹措和解资金,其拟定的和解草案有一定可行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憬然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解。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日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夏 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