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2)沪03破278号之四
2022年9月1日,本院根据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了上海A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发出了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书,并发出了破产清算公告。此后,管理人调查了职工债权,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并制作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管理人已就第一批无异议债权制作了债权表,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予以裁定确认。
无锡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管理人对补充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核,认可无锡B有限公司债权金额188,972.57元,为第三顺位普通债权,对无锡B有限公司其余债权不予认可,对上海C有限公司所申报债权不予认可,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全体债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无债权人就此提出异议。据此,管理人就补充申报的债权制作了第二批无争议债权表。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情况,本院对管理人提交的第二批无争议债权表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无锡B有限公司的债权为第三顺位普通债权,金额为188,972.57元。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日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夏 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