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憬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2)沪03破278号之四 2022年9月1日,本院根据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了上海A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发出了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书,并发出了破产清算公告。此后,管理人调查了职工债权,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并制作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管理人已就第一批无异议债权制作了债权表,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予以裁定确认。 无锡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管理人对补充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核,认可无锡B有限公司债权金额188,972.57元,为第三顺位普通债权,对无锡B有限公司其余债权不予认可,对上海C有限公司所申报债权不予认可,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全体债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无债权人就此提出异议。据此,管理人就补充申报的债权制作了第二批无争议债权表。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情况,本院对管理人提交的第二批无争议债权表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无锡B有限公司的债权为第三顺位普通债权,金额为188,972.57元。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日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夏 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