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藏0402民初381号
原告:***,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外来务工人员,现住西藏林芝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柯材,西藏尼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有布,男,1979年8月5日出生,回族,户籍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外来务工人员,现住林芝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西藏万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北京中路196号西藏大厦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10911239P。
法定代表人:刘海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征炬,西藏尼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马有布、西藏万安建设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西藏万安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西藏万安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西藏万安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 淑 云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惠 雁
书 记 员 旦增罗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