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民初2591号
原告:风范绿色建筑(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华烨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冰,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方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江龙村。
法定代表人:徐勇灿。
原告风范绿色建筑(常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方成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当天向原告风范绿色建筑(常熟)有限公司送达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因原告风范绿色建筑(常熟)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风范绿色建筑(常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易晖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