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执5780号
申请执行人:风范绿色建筑(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华烨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旭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方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江龙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诸暨市琢玉电脑绣花机厂,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江龙村。
投资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9月24日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风范绿色建筑(常熟)有限公司与浙江方成机电有限公司、诸暨市琢玉电脑绣花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的(2018)苏0581民初3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浙江方成机电有限公司、诸暨市琢玉电脑绣花机厂给付风范绿色建筑(常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66443.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66443.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对浙江方成机电有限公司、诸暨市琢玉电脑绣花机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49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人民币7069元,由浙江方成机电有限公司、诸暨市琢玉电脑绣花机厂、***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473512.70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7月1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18年7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不超过4万多元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辆浙D×××××揽胜牌汽车,诸暨市琢玉电脑绣花机厂名下登记有一辆浙D×××××梅塞德斯-奔驰牌汽车。
3、2018年7月13日,本院依法冻结了***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43127.46元,并予以划拨,收取执行费7003元,发放申请执行人36124.46元。
4、本院委托诸暨市人民法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方成机电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德源路8号厂房一、厂房二、厂房三、办公楼四处不动产和相应的两处土地使用权;***名下登记有一处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新世纪花园涵香居C14幢506室不动产;诸暨市琢玉电脑绣花机厂名下登记有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江龙村的两处房产及相应的一处土地使用权。
5、2018年7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6、2018年8月7日,本院第二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与第一次查询结果相同。
7、2018年10月25日,本院委托诸暨市人民法院查封了登记在浙江方成机电有限公司的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德源路8号厂房一、厂房二、厂房三、办公楼四处不动产和登记在***名下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新世纪花园涵香居C14幢506室不动产,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
8、2018年10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9、2018年10月30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执行标的473512.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实际执行到位36124.46元,尚未执行到位437388.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多处不动产及两辆汽车,均已被另案查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五处不动产,对上述已查明财产本案无处置权。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581民初3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允枫
审判员 步全赢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群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