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执3249号
申请执行人:风范绿色建筑(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华烨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旭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新思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
法定代表人:蔡朝晖。
风范绿色建筑(常熟)有限公司与浙江新思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7)苏0581民初9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浙江新思路实业有限公司给付风范绿色建筑(常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97265.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9元,由浙江新思路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300144.51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3月1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18年3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不超过500元的银行存款。
3、本院委托诸暨市人民法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西路189号不动产,本院于2018年8月7日,依法轮候查封了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但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
4、2018年4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2018年7月5日,本院第二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不超过500元的银行存款。
6、2018年8月8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2018年9月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00144.5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查封,但无处置权的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581民初9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允枫
审判员 步全赢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范群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