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范绿色建筑(常熟)有限公司

风范绿色建筑(常熟)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张家港保税区烨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56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风范绿色建筑(常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72709289H,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华烨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

委托代理人:黄旭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烨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2569150484K,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北京路国际消费品中心大楼308-8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执行风范绿色建筑(常熟)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烨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81民初50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一、原告风范绿色建筑(常熟)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烨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于2018年10月11日解除。二、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烨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风范绿色建筑(常熟)有限公司保证金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合计55万元。具体的支付时间及方式:被告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15万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10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30万元。该款由双方自行交接。三、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烨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风范绿色建筑(常熟)有限公司律师费33370元。如被告任何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可就保证金50万元、违约金136750元中实际未履行部分、律师费33370元及诉讼费9221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被告***、***对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烨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1元、保全费3970元,合计9221元,由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烨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该款由被告于2020年10月31日前直接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计人民币679341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2月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现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20年11月1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税务、工商、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2021年11月9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信息。2021年3月25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反馈结果与之前无异,未发现新的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20年11月6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公积金、银行、购物地址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0年11月13日,本院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0年11月13日,本院向常熟市车辆管理所调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烨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苏E×××××汽车,查封到期日2022年12月14日,因未实际扣押到案,暂无法处置。

6、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2执7256号案件执行过程中,曾至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21年4月8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679341元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约谈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除未实际控制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晔

审 判 员  吕军鹏

审 判 员  陈 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邓胜军

书 记 员  施俊杰

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