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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莹笛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许亚东运输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7民初990号
原告:北京莹笛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赵各庄村南6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许亚东运输队(个体经营者:许亚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后鲁各庄村福兴南街*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负责人:郭少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九胜,该单位职工。
原告北京莹笛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莹笛环宇公司)与被告北京市许亚东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莹笛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被告北京许亚东运输队经营者许亚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九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莹笛环宇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5月2日撞坏我公司路灯杆及路灯杆设施损失35928.36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日,在密三路上,王某驾驶车辆由南向北行驶,撞坏路边路灯杆、单户灯具、镇流器、漏电保险、开关及其他控制装置,造成设施损坏并报废无法修复。经交通部门认定,王某负全责。王某所驾车辆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的损失一直没有得到赔付,特诉至法院。
被告北京市许亚东运输队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王某系我车队雇佣员工,事发时其在履行职务。王某所驾驶车辆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和不计免赔,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被告人保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王某所驾驶车辆在我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和不计免赔。但原告主张的数额偏高,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日,在平谷区密三路东山下村路口南侧100米处,王某驾驶车辆由南向北行驶时,将原告在路边建设的路灯杆、单户灯具、镇流器、漏电保险、开关及其他控制装置撞坏。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系北京市许亚东运输队雇佣的司机,事发时在履行职务期间。王某所驾车辆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相关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原告的损失未获赔偿,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张被告赔偿35928.36元损失,其提交了报价单,被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人保公司提供了自己委托的公估公司出具的报告,报告结果为11630元,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人保公司未能出示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就原告的损失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差距较小。根据双方的调解意见,结合原告的损失,本院酌定原告的损失为2万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北京莹笛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价单、北京安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王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将原告建设的路边路灯杆等设施损坏,应依责赔偿。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认定。王某系北京市许亚东运输队的员工,事故发生时在履行职务期间,相应责任应由其单位即北京市许亚东运输队承担。事故车辆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相关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人保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范围的在商业险范围内依责赔付,再不足的由北京市许亚东运输队进行赔付。原告关于财产损失的主张,于法有据,但其要求赔偿的金额过高,本院对过高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莹笛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路灯杆及路灯杆设施损失2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莹笛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元,由被告北京市许亚东运输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术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朱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