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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莹笛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7民初11889号
原告:北京莹笛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赵各庄村南6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总经理。
被告:于凤,女,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
法定代表人:邵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卫,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萍,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宪,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金融中心5号楼1层。
负责人:黎明,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东大街路北4号。
负责人:王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月,河北博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莹笛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王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莹笛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莹笛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莹笛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何术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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