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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莹笛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7民初7627号
原告:北京莹笛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某镇某村。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邱县某镇某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号院**号楼。
法定代表人:廖建民。
原告北京莹笛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莹笛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5月2日撞坏我公司路灯及其他设施和损失共计35928.36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日,被告**驾驶车辆在密三路上由南向北行驶时,撞坏原告路灯、单狐灯具、镇流器、自助控制开关及其他装置,造成设施损坏。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所驾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5月2日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所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燕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0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而原告北京莹笛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主体有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莹笛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术清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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