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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莹笛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3民终127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0年3月4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人。
原审被告:北京莹笛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赵各庄村南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居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莹笛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7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完毕,上诉人***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 毅
审 判 员  刘建刚
代理审判员  张 羽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璐
书 记 员  刁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