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182民催8号
申请人:镇江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镇江市南徐大道699号。
法定代表人:王荣飞,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经伦,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镇江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8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镇江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持有的号码为314XXXXXX/287XXXXX,出票金额为122451元,出票人为江苏大津绿色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镇江金叶螺旋桨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江苏扬中农商银行清算中心,出票日期为2016年11月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5月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镇江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镇江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担。
审 判 长 包新月
审 判 员 徐立新
审 判 员 朱琴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玲玲
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