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规划勘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镇江新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民终6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新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通港路96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经济开发区北山工业园光武路8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南徐大道699-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镇江市南徐大道69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星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清凉门大街168号丁香园03幢1单元201室。
上诉人镇江新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镇江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星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1191民初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镇江新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镇江新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益成
审判员  黄 甦
审判员  冷德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韩国沛
书记员韩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