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规划勘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镇江新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镇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1民辖终4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住所地镇江市南徐大道699-1号。
法定代表人:徐必胜,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旗,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新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通港路96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承举、孟华,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经济开发区北山工业园光武路88号。
法代表人:吕永武。
原审被告:镇江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镇江市南徐大道699号。
法定代表人:王荣飞,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金荣、聂经伦,江苏金荣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星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清凉门大街168号丁香园3幢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朱建祥。
上诉人镇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因与被上诉人镇江新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镇江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星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1191民初848号民事载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镇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镇江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明确排除了法院对双方该合同纠纷的主管权。二、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受理的纠纷范围不仅包括合同违约纠纷,也包括侵权赔偿纠纷。三、被上诉人诉状已明确其起诉上诉人的事由为违约赔偿责任,依法不能再更改为所谓损害赔偿。四、民诉法第二十八的适用前提是该纠纷必须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而非用以界别诉讼或者仲裁范围。一审法院混淆了民诉法规定的案件案件受理范围和具体诉讼管辖之间的区别,将上诉人提出的案件受理异议作为管辖权异议处理,其适用法律及所作裁定明显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起诉。
被上诉人镇江新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答辩称,被上诉人起诉时案由定性为建设工程损害赔偿纠纷,后来提交的情况说明进一步说明了这一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诉人和其他原审被告的违法行为给被上诉人造成了损害,被上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镇江新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其发包建设的工程出现问题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由,向该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张损害赔偿,产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被上诉人镇江新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主张系侵权之诉,对因侵权产生的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无仲裁和管辖法院的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系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镇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孟 涛
审判员 姜 玲
审判员 宋 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柳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