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7民初1048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律师。
被告: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新洲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41400802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