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执3551号之十四
申请执行人:武汉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77号。
法定代表人:王**
被执行人: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新洲大道13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32×××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6416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