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3执恢50-3号
申请人:***,女,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户籍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现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湖北升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现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执行人湖北盘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齐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武汉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执行人湖北升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龙腾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齐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齐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创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55号江城商业广场综合楼2**26层A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创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东西湖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盘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升辉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创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60000元并支违约金93170.95元,支付***行金,承担案件受理费32720元,公告费300元。其中***于2016年10月16日前已偿还债务金1600000元,2020年5月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位于武汉市新洲区祥和世纪城二期8栋1**13层2号房产作价人民币850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未执行款1436624.95元。被执行人湖北盘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同意免除对盘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湖北升辉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查控措施:一、通过财产查控系统,分别对房产部门、土地部门、工商总局、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等进行查控,已查控3次,上述部门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湖北升辉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对本案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俊
审判员 李海元
审判员 黄 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