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市弘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福建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闽0629执147号
申请人漳州市弘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以本院在2018年6月21日作出的(2018)闽0629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漳州市弘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尚欠租金318500元、进出场费18000元合计336500元及案件受理费6445元。
本院在执行××漳州市弘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福建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福建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逾期未报告财产。对此,本院依法向福建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福建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房管、土地、工商、车管等部门未发现有存款、房产、土地、股权、交通工具、有价证券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亦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阿彬 审判员  林江文 审判员  郭晓东
书记员  王秋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