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长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福建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闽0203执4304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长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安分公司、福建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6)闽0203民初字第121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货款152262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证券、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公积金等财产情况,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查,查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美玲 审 判 员 柯祖锋 审 判 员 吴彩凤
代书记员 陈凤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