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1695号
原告:***,男,1954年06月0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男,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川西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30715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2020年3月23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晓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