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4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7月14日出生。
上诉人深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4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涉案工程位于东莞市松山湖北部科技园区,即合同履行地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另,虽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但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办事处和深圳市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雍翠豪园物业管理处出具的居住地证明显示,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罗湖区,故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祥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