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621民初3033号 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江东新区临江镇临江工业园塘尾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六道3号联泰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14元、保全费3833.53元,由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