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执复881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六道3号联泰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中国云浮国际石材产业城N1栋。 ***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广发银行大厦20楼。 复议申请人深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础公司)不服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浮中院)(2021)粤53执异2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云浮中院在执行基础公司与***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53执130号]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作出(2016)粤53执130号之五执行裁定,裁定(2016)粤53执13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此,基础公司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16)粤53执130号之五执行裁定书,立即恢复该案执行。 云浮中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即本案是否符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案案涉房地产价额变卖价为8039余万元,而案涉房地产上的优先受偿债权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本金部分合共8702万元,已超过流拍财产价额。因案涉房地产的执行变价所得尚不足于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而基础公司在本案的执行债权为普通债权,无法从流拍财产变价所得中接受清偿,故在基础公司同意接受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其仍需全额缴交案涉房地产全额变卖流拍价。该院向其送达《缴款通知》,通知上已明确告知其需在5日内将变卖流拍价全额款缴交至该院执行款账户,逾期不缴交或不足额缴交的,视为放弃接受以物抵债的权利,并自行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并无不当。除案涉房地产外,其余登记在被执行人泓泰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该院已做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经该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该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情形,该院裁定(2016)年粤53执1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遂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粤53执异27号执行裁定,驳回基础公司的异议请求。 基础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云浮中院作出的(2016)粤53执130号之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立即恢复本案执行。 本院经阅卷审查,对云浮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2年5月20日,云浮中院作出(2022)粤53破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广州****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泓泰公司(本案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并于7月4日作出(2022)粤53破5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担***公司管理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泓泰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申请执行人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而本案复议申请人是请求恢复本案的执行,故基础公司复议请求的理由不能成,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53执异2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