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6民初36964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沧博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A9区中四路02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WY7AB1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六道3号联泰大厦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9279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沧博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佛山市沧博钢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已经主动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沧博钢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99.9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19.99元,合计9419.98元(原告佛山市沧博钢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沧博钢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