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2民初2644-1号
原告:湖北后***幕墙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MA498DAT2W
住所地:黄冈市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建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09429H
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办事处阳光大道阳光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洲,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后***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独任审判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支付全部货款,原告于2022年11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后***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0元减半收取2085元,由原告湖北后***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