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民初25327号
原告:**均,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原告:***,女,汉族,1977年11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和平,云南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朋,男,汉族,1966年9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告:中建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09429H。
住所: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办事处阳光大道阳光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创,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59891。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2666号铁建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坤。
被告:云南京建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MWNYL3G。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50号***道办事处4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均、***与被告**朋、中建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京建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均、***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均、***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已减半),由原告**均、***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胡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