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3民初2766号之二
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凤凰山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678000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A栋1**18层1-1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14438J。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办事处阳光大道阳光一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09429H。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666号融侨华府5栋2**17层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74476087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中建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2021)赣0123民初2766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冻结被告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中建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所有的赣MW××××号牌小车一辆。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该案现已审结,上述诉讼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中建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原告所有的赣MW××××号牌小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腾
书 记 员 ***